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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发布南方区域“两个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3-25 17:16:54     来源: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3月24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就《南方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南方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新型储能、直控型可调节负荷、抽水蓄能等纳入并网主体管理,增加了电力辅助服务种类,首次建立用户参与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补偿标准也有大幅提升。

其中附件《南方区域新型储能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指出:

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容量为10MW/1小时及以上的独立电化学储能电站。其他新型储能(飞轮、压缩空气等)电站参照执行。

新型储能细则显示,新型储能可以参与一次调频、二次调频、无功调节以及调峰辅助服务并获得补偿,要求及补偿规则标准主要为:


一次调频

独立储能电站应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其性能指标包括控制死区、调节限幅、响应时间、调节时间等。

技术要求:

1. 一次调频死区为±0.05Hz。

2. 一次调频有功功率调节量原则上不设限幅,必要时限幅应不小于20%额定功率。

3. 一次调频调差率应设置为0.5%~3%。

4. 滞后时间应不大于1s,调节时间应不大于4s。

5. 有功功率调节精度不超过额定出力的±1%。

6. 一次调频功能不得和AGC功能冲突。

独立储能电站一次调频投入率、合格率考核及豁免参照《南方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中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一次调频辅助服务补偿

动作合格标准:独立储能电站一次调频实际动作的积分电量与理论动作积分电量的比值大于70%,判动作合格,否则不合格。其中,理论动作积分电量按调度机构下达的独立储能电站调差率参数计算。

一次调频投入率:一次调频功能投入时间与并网运行时间的百分比统计为一次调频投入率。

一次调频合格率:一定时段内一次调频的动作不合格次数与应动作次数的百分比为一次调频的不合格率。一次调频合格率=1-一次调频不合格率。

独立储能电站一次调频补偿:独立储能电站一次调频投入率和月度合格率均达90%以上,可以通过动作积分电量获得补偿。

1. 小频差扰动:独立储能电站一次调频月度补偿=超过理论动作积分电量70%的一次调频月度动作积分电量(MWh)*0.5*R1(元/MWh)。

即补偿标准为:0.5*150000元/MWh=75元/kWh

2. 大频差扰动:独立储能电站一次调频月度补偿=超过理论动作积分电量70%的一次调频月度动作积分电量(MWh)*10*R1(元/MWh)。

即补偿标准为10*150000元/MWh=1500元/kWh

 

二次调频

独立储能电站应具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其性能指标应满足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要求,未满足相关要求的,按每月全站装机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二次调频辅助服务补偿

根据调节容量、调节电量,对独立储能电站提供的AGC服务实施补偿。

1. 调节容量补偿费用=调节容量服务供应量*R2(元/WMh),各种AGC控制模式均可获得容量补偿费用。

即补偿标准为广东12元/MWh、广西5元/MWh、云南5元/MWh、贵州10元/MWh、海南10元/MWh

其中调节容量服务供应量为每日AGC容量服务供应量的月度累计之和,每日AGC容量服务供应量为当日每个调度时段的容量服务供应量之和,未投入AGC的调度时段,其容量服务供应量为0。

调度时段的容量服务供应量=调度时段征用的场站AGC调节容量(MW)*调度时段的长度(h)

AGC调节容量为场站当前出力点在5分钟内向上可调容量与向下可调容量之和。

在96点系统中,一个调度时段长度为0.25h(15min)。

2. AGC投调频控制模式的,调节电量补偿费用=AGC实际调节电量(MWh)*R3(元/MWh)。AGC投其他控制模式的,不对调节电量进行补偿。

即补偿标准为广东80元/MWh、广西20元/MWh、云南40元/MWh、贵州80元/MWh、海南80元/MWh

其中,AGC实际调节电量为场站根据AGC调度指令要求比计划发电曲线增发、减发电量绝对值之和。

 

调峰

调峰补偿:在储能参与调峰辅助服务中,独立储能电站参照煤机深度调峰第二档的补偿标准,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24×R5(元/MWh)。

即补偿标准为广东24×33元/MWh=0.792元/kWh(较2020年版提高0.292元/kWh),广西24×16.5元/MWh=0.396元/kWh,云南24×27.6元/MWh=0.6624元/kWh,贵州24×9.9元/MWh=0.2376元/kWh,云南24×24.8元/MWh=0.5952元/kWh

 

无功补偿

独立储能电站无功电压补偿:对独立储能电站注入无功,维持系统电压水平的服务供应量按照R10(元/Mvarh)的标准补偿;对独立储能电站吸收无功,防止系统电压过高的服务供应量按照15×R10(元/Mvarh)的标准补偿。

标准为R10=1元/Mvarh

 

此外,文件明确根据“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电力用户将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分摊。如一次调频、二次调频、调峰等辅助服务都提出补偿费用由发电企业、市场化电力用户等所有并网主体共同分摊;为特定并网主体或电力用户服务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由相关并网主体或电力用户分摊。

两个细则还指出,现阶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不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而且也不参与电力并网运行考核费用返还。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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